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第3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記錄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第3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6916 15:00時。

開會地點:南投縣魚池鄉金井山泉農莊

主席:范增仁                     記錄:薛泉源

應出席者20人實際出席12

常務理事:吳蓬樟 范增仁

理事: 王裕信 張兆龍 余滄棋 廖本傑 韓厚齊 江漢清

常務監事:盧定雄

監事: 陳金元  曾宏銘

請假人員: 8

列席:劉乃仁, 張鐵瀚 廖舜弘

主席報告:本會第3屆第5理監事出席人數巳達法定會議規定人數、會議正式開始。

         提案討論事項均巳事先寄發給全体理監事參考。

祕書長:有關財務部份已分發各理監事.

 

提案討論內容:

(1):越野競賽年度排名建議修改積分方式提案人: 廖本傑
說明:採年度總航次 取個人最佳航次比例計算

決議: 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會前巳經過充分討論,詳細計分方式由競賽委員會負責登錄

 

 (2) 飛行傘檢定術科評分方式修訂:提案人余滄棋、徐列東

說明:檢定的淘汰率.始終為人所詬病.兩次會議期間也有舉辦.並不能從現有檢定內容.嚴格執行就能解決.
徐列東 
建議:為落實飛行等級進階.P(x)等級增加8字閉合項目.最重扣分.沒有第二次機會,要討論表決的的部分
要不要增加? 哪個等級增加? 8字閉合平穩完成幾秒鐘完成為合格?

增加檢定的嚴謹是要讓證照等級得到珍惜.因為取得不是輕易.也避免落人口實

余滄棋: 建議以重點項目扣分方式:p2p3p4

扣分標準分3個項目等級:重點25分、次重點15分、其餘各項10

決議:修訂檢定辦法於p2p3p4三個等級檢定增加8字形消耗動作列為重點項目

     要求8字形完成時間p228秒、p326秒、p424

     檢定實施以2個航次內完成指定項目成績在80分以上為合格

     此次修訂辦法從107年度開始執行。細節部份由法規技術委員會另行訂定。

 

(3) 飛總違法除權本會案如何處置?提案人: 吳蓬樟

說明:飛總非法以會員大會名義除權滑協,冒名的滑協代表及在飛總理監事嚴重損害本會權益。為免日後再作出損害本會權益之情事,建議解除與此案相關人員在滑協的理監事及各委員會職務,以維護本會權益

決議:發函所有相關人員,給予說明期限,最終處理方式於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時決議

 

 

(4) 証照更新提案人: 范增仁代秘書處提案。

說明:消保官於例行巡檢時有提出,雙人証,教練証上必須有相片及註明有效日期,因此所有過期証照必須全部作廢換發新証照。

請各分會將所屬會員名冊資料連同相片於1130日前收繳協會祕書處重新發証。新証換發後舊照一律作廢,並函送主管机關備查。

本次換証不收費用,過期申請另依規定辦理

決議: 無異議通過。

 

(5) 印尼亞運測試賽事件提案人: 張兆龍

說明:台灣選手參加印尼亞運飛行傘熱身賽遭受不當外力影響。

中華台北NAC(飛行運動總會) 並未將比賽訊息告知中央主管機關,也未告知國內選手

台灣最後有九名選手+一名防護員自行報名前往參賽,也經由主辦單位資格審查確認許可報名後繳費確認,組成八名台灣選手的代表團前往印尼。

中華台北NAC(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 趁此時要脅選手必須加入其所屬委員會為會員、否則不予協助辦理sporting license ,有濫用公權力之嫌

選手的訴求如下

1: 希望主管机關体育署責成中華台北NAC(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 秉公辦理2018亞運選手選訓工作。飛行傘比賽有兩個項目越野賽與定點賽。為何只辦理定點一項。而不辦理越野項目?

2: 選訓資格無理要求其他相關單項協會選手,必須是其會員,涉嫌濫用公權力,意圖壟斷公家資源。

3: 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憑藉其目前為中華台北NAC

中華台北對FAI的窗口,以行政執權要脅全國相關單項協會的選手必須依其不合法規定,否則就無緣參加2018亞運。行徑粗劣、當此國民体育法改革之際懇請上級主管机關体重視眾多選手之訴求。秉公辦理2018亞運選手選訓工作。

 

決議:由參與此次比賽的選手聯名向体育署提出訴求。另本次參賽過程中提出回國後給予經費核銷部份。經參賽選手全体決定,接受報名費補助8人每人150美金。所得補助金額, 全部捐助回協會。

 

(6)2017賽嘉定點排名賽。提案人范增仁

說明:106年度定點排名賽因天侯影響至今均未舉辦,建議由協會負責辦理一場

決議: 經討論高雄市飛行運動協會願負責本埸賽事,經費由協會提供15萬元補助

     時間待高雄會與埸地方面協商確定後公告

 

(7) 屏東航空嘉年華活動計劃2017/12/23`--2018/1/3(屏東縣政府及茂管處計劃)

說明: PTP計劃在此期間辦一場飛行傘邀請賽

決議: 此案與第六案一併執行,細節另議

 

(8) 決定下次會員代表大會時間、地點

決議:107年度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間106129日星期六1400

     地點:宜蘭

 

臨時動議

出席比賽、檢定期間裁判之津貼討論。提案人: 余滄棋

說明: 以往出席比賽、檢定期間裁判之津貼,只在競賽制度實施法中有明定。經多年巳不敷裁判人員實際支出,應另訂新的標準。

決議: 經討論決議自107年度開始,無論出席比賽、檢定期間裁判之津貼

由承單位負責提供,

費用內容包括每日勤務費、交通補助、食宿補助3

每人每日勤務費為新台幣2000

交通補助費為新台幣2000元(每人每場不分遠近)

住宿費每人每日1500

食宿部份由承辦單位負責安排(以活動前1天開始、不含結束當天)

 

裁判人員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天到達,做事前相關準備工作

此項決議同時列入裁判制度實施法中明訂之。

 

1700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