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比賽規則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定點全國排名賽相關規定

 

人員限制

為使比賽生效,最低參賽人員的數目必須於比賽的規定中敘明

不得少於8 人。最高參賽人員的數目不得超過150名飛行員。

航次

全程不得少於3航次。全部最多12航次

目標的位置,將由大會裁判組決定。

  目標位置必須允許從任何方向進航降落(著陸)

  各航次間的目標可能會變動,但進行中的航次不得為之。

  目標應位在可以很容易到達之處,最高比賽風速6米以下都能飛得到的地點。

  如果風向風速改變,由大會裁判組裁量決定處理方式

  起飛場至降落場之滑降比率為51以內。

 

測量區域(計分範圍)

測量區域的半徑為5公尺

定點目標: 測量區域的半徑中央之計分盤。

 

安全簡報

大會裁判長必須在飛行開始前,向所有飛行員,提供一個安全簡報。

*飛行員安全的最終責任,有賴飛行員本人的決定,並不能由大會裁判長或安全委員會的行動或決定提供保證。

 

計分規定

一個不飛的飛行員,是以DNF表示在評分表上,並給予最差的評分500

一個在航次中失去資格的飛行員,是以DSQ表示,並給予最差的評分500

一個因疾病或意外退出比賽的飛行員在後續沒有飛行的航次均以500計分。

 

如果參賽人員降落(著陸)測量區域(計分區)外面,將得到最差分數500

 

參賽人員將依據著陸點(即接觸地面的第一點)與圓盤中心間的距離評分。如果降落(著陸)點是在正中心圓盤,評分為零(0)公分。

 

 鞋具:參賽人員所用鞋具的腳根與腳尖不得進行可能損壞自動測量裝置的修改。

 

著陸的定義

飛行員及其裝備,或其傘翼之任何部分首先觸及地面的時間點。

(不包括加速桿或套帶本體以外的聯結

 必須使用腳進行降落(著陸)。如果(著陸)時跌倒,將得到最差分數500

跌倒

跌倒的定義:在計分區內如果双脚或身體任何部位或裝備(在傘翼觸地之前,先觸及地面)。

 

套袋觸地

建議第二類比賽主辦單位採用新的評分標準,套袋的輕微碰觸,不應被列為跌倒。

 

如果參賽人員雙腳同時降落(著陸),或者以腳接觸的第一點無法被定義,則取其足跡的最遠一點進行測量。

 

得分達到最低的15公分以內,則由自動測量裝置(AMD)進行測量。

如果AMD出現故障,或未重新設定。地面接觸的第一點已在地面上,裁判可以人工測量飛行員的成績。

 

團隊計分:每個航次取3個選手最佳成績計算。再以全部計分航次成績加總

1-18如果任何一個國家參賽人員數目少於地方性法規所載明之團隊規模,則團隊每一回中沒有參賽人員之每一個得分給予最差分數500

1-19在正常比賽結束時,如發生最先3個團隊平手的情形,則以三個團隊之所有成員中0公分最多者為优勝, 各隊均無0公分則以1公分最多者优勝,以此類推。

 

個人計分

1-20個人分數:以成立航次之分數總合計算,以最少之公分者為优勝

如發生最先的3人平手的情形,0公分最多者為优勝,均無0公分則以1公分最多者优勝以此類推。

 

5個或更多有效航次完成時,最差的一航次成績忽略不計。

每一個正式登記參賽人員在比賽期間應全部完成起飛,始為一個有效的航次。(包括選手自動放棄起飛)

記分員將盡快在一航次比賽結束後,公佈該航次的分數(明確標示張貼的日期和時間)於主要佈告板。

任何就評分的抗議,從張貼成績的時間起算之時限內申請錄案。

風筒和風向指標

顯著的風筒和風向指標將設在目標區的附近,且至少高於地面5公尺以上。

該風筒的長度至少須2.5公尺,且設計可在6公尺/秒的風中橫飛。

試飛

試飛員在於協助大會裁判長決定何時開始起飛,並提供參賽人員有關飛行狀況的參考。

試飛必須在每一個競賽日開始時,以及較長的暫停期間之後。暫停期間,將在地方性法規中定義。

 

試飛員必須依大會裁判長指示飛行,且他們必須嘗試降落(著陸)在目標區,因為他們的表現將提供競賽飛行員有關天氣狀況的參考。

 

試飛員不能是參賽選手。他們必須是組織的一部分,並得到類似於其他大會工作人員的福利。

試飛員必須是具有等同於參賽人員技能的飛行員,並應給予這一地位。

 

其他飛行員

自由飛行人員及與團隊有關之人員,於競賽當天不允許從競賽起飛區飛行。且不可進行目標定點。

 

飛行安全

一個在空中涉及碰撞的參賽人員,如果他的 (飛行傘)結構安全性存疑,不得繼續飛行。

 

參賽人員應在任何時候都遵守航空的國際規則。

山脊爬升、轉彎和降落(著陸)的模式應被遵守,且任何時候都應保持適當的注意。

一個 (飛行傘)加入另一個 (飛行傘) ,進入同一個熱氣流,不論其相隔的高度,應以第一個 (飛行傘)建立的方向,進行同一方向的盤旋。

如果天氣條件不適合或變得不安全。大會裁判長可暫停起飛。

當起飛重新開放,將從中斷之時點繼續被停止的航次。

雲中飛行是禁止的,且不得攜帶迴轉儀裝置或允許無地面視覺參照物飛行之其他設備。主辦單位可根據這項禁令,納入特別類型或名稱的裝置

*經證實的雲中飛行案件,將遭到處罰;

初次犯規將是500分處罰,再次犯規,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比賽可攜帶拋棄式之細砂或水袋。飛行員在任何時間應避免以可能會影響其他參賽 (飛行傘)和其他第三者之方式,丟棄壓艙物。

 

*未經大會裁判長准許,於比賽期間,參賽人員不得從比賽場地起飛,亦不得接近降落(目標)點。

*當比賽已暫停時,大會裁判長還可能允許參賽飛行員飛至降落場,但飛行員絕不能企圖靠近目標區。

 

通訊設備

每一隊之參賽人員及領隊各允許有一個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發射機之允許,是基於安全的理由,及領隊和他的飛行員之間的溝通。

無線電通訊設備不得作為提供有利的比賽資訊,如目標區的狀況或指導飛行員等目的之使用。

已被視為放棄之競賽飛行等緊急情況除外。准許的安全頻率,應於地方性法規敘明。

 

起飛間隔

飛行員將依抽籤順序起飛,以確保根據當時條件,在最後的進航和降落(著陸)之間有足夠的間隔。起飛的間隔為飛行員交錯之間最少1.5分鐘。

  *飛行員飛行必須依高度予以間隔,以確保安全和清晰的降落(著陸)在目標區。

起飛順序

飛行員採取預定的順序起飛。開始競賽前,團隊將隨機抽籤,以確定飛行順序。

* 每個飛行員,將分配一個飛行員號碼,表明他的飛行順序位置。

當大會裁判長宣布這將是最後一航次的比賽(可能是第12航次或更早的一航次),飛行員將改變目前的比賽順序起飛(成績最差者优先)

 

1個航次報到選手全部飛完下一航次已開始飛行時,遲到的選手只能從該航次開始比賽,不得補飛巳完成之航次。

 

飛行路線

飛行員應遵循簡報中所提出的任何飛行路線規定,不得無謂的拖延他們的進航。

 

起飛失敗

因考慮起飛後的安全問題、而導致原點降落(著陸),或遠離目標區,飛行員將得以重飛該航次。

 

無法起飛

如果飛行員無法在風及氣候條件合乎規定底限之內安全起飛。經起飛主管或大會裁判長的裁量,飛行員可能被判暫停或永久退出比賽。

 

主辦單位基於安全理由,要求空中的飛行員飛離目標所發出的信號是,一人或多人在測量區域清楚的搖動紅色信號旗。

 

起飛主管呼叫參賽人員進入起飛區,而參賽人員未做好在既定飛行順序的飛行準備時,或沒有起飛主管的同意即起飛者,他們那一航次的評分,將被處以最高500分。

 

重飛:重飛可因下列理由被同意

*參賽人員只可在飛行產生爭議時,在目標區的活動裁判發出該參賽人員評分信號之前,向他提出申請,要求重飛。

*當被同意重飛之時,參賽人員所獲該次有爭議航次的評分,將被取消。

 

*在大會裁判長裁量之下,重飛應在該航次的結尾或下一航次開始時。

如果重飛未被同意,且飛行員拒絕簽署評分,這將被視為是一宗投訴,且投訴發生的時間,會予以記錄並通知飛行員。

 

*在參賽人員觸及降落(著陸)點的30秒之前,風速超過規定的底限。參賽人員將會被允許給予重飛

參賽人員可選擇接受得到的評分或接受重。參賽人員必須立即作出決定。

 

*參賽人員最後進航,目標模糊不清,且飛行員不試圖在目標區降落。

當參賽人員降落後,可指出障礙物(包括人為煙霧)。

參賽人員降落(著陸)於目標區之外,必須盡快向裁判團報告。

否則可能無法提出任何重飛的要求。

 

*裁判因任何理由未能就一個確切的評分達成共識時

 

*參賽人員基於安全理由,改變他的飛行計劃,以規避在空中的另一參賽人員,並且不嘗試降落在目標區時。

 

*如果有任何重大的外部誘因,明顯的影響參賽人員的進入目標。

 

*裁判的裁量權:這是基於一個技術問題或異常情況(非飛行員個人技術問題)。這可能是設備故障(如操縱繩斷裂或飛行中的一個大夾()翼,並非因飛行員的飛行前檢查不足,(或嚴重下沉造成飛行員無法到達目標區或到達時沒有足夠的高度)裁判作出合理的裁量重飛可能被授予,

 

*如果目標區風速超過所明列的上限,且持續不斷,大會裁判長應考慮暫停比賽,直到風速已充分緩和。(無法測量的上昇風,除了因飛行安全事項,均不列入考量)

裝備損壞

 (飛行傘)任何重大損壞,應立即報告主辦單位,然後進行維修。任何替換的零件必須完全符合原來的規格。

*如果因損壞、遺失或被竊等飛行員無法控制的因素,經大會裁判長允許暫時或永久的更換 (飛行傘)只能以相同品牌和型號,或有類似性能的 (飛行傘)替換。

*大會裁判長在同意選手更換 (飛行傘)同時,須及時告知所有裁判。